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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立案登记制要开门办好事

时间:2015/5/12 16:43:01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佚名   点击:   字号: | |
        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五个方面的基础性工作必须抓牢抓实:建立研判分析制度,建立网络便民平台,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清理机制,以及建立新类型案件立案、审理的宣传和舆情应对机制。
        立案是启动司法程序的总开关,是公正司法的开始。有案不立、有诉不理,司法公正便无从谈起。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更加贴近人民群众,是司法规律的体现,是司法为民的重要措施。认真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五个方面的基础性工作必须抓牢抓实。
        第一,建立研判分析制度。推行任何一项新的改革举措,都必然会出现新情况、产生新问题。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每天案件受理数量的增减、受理类型的变化,法院都应当有精确的统计,做到日报告、周分析、月总结。改革推进的情况要用数字来说话,人民群众对改革的满意度也要用数字来分析。宏观上应做好立案登记制改革对人民法院整体审判工作产生影响的研判,微观上应注重各类新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审判执行难度的评估。
        第二,建立以网上立案、案件查询、网上咨询、在线调解、诉讼指南等功能为一体的网络便民平台。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在全国范围内立体推进诉讼服务大厅、网上诉讼服务平台、12368服务热线建设,全面推进升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实际”应该是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基本原则。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只有承载更多司法功能,才能更好地回应、满足人民群众的关注和期待。因此,要着力把诉讼服务中心打造为“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性诉讼服务平台,将现代科技融入诉讼服务,将规范化建设延伸至法院工作最前沿,方便群众就近办理诉讼事项。
        第三,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院案件受理数量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通常随着经济的增长,案件数量也呈上升的态势。但是,也有一些地方的经济在迅速增长,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却稳中有降。究其原因,是当地的诉非衔接做得好。立案登记制改革之后,法院的案件受理数量出现井喷式的增长,如果所有社会矛盾都堆积在法院,法院必然不堪重负,并且会影响其法律功能的发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作出了重要部署,这项改革与立案登记制是互相配合、互相推进的。立案登记制为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寻求救济打通了渠道,让更多的社会矛盾能够在法治的轨道内得到化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则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和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因此,要按照周强院长提出的“六个转变”要求,建设功能强大、资源充足的诉调对接平台,建立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机制。积极推动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诉调对接窗口工作,畅通案件分流渠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自行和解,或愿意选择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法院委派给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机构进行调解;当事人明确不同意调解的,法院则立案进入诉讼程序。
        第四,建立清理机制。有案不立、控制立案、抬高立案门槛,在立案审查环节人为控制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是立案环节多年来的诟病。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立案范围和程序的规定,全面规范案件受理工作。要在依法受理案件上做到敢于承担,让人民群众接近司法的路径更加通畅,让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行使更加方便。同时,针对新类型案件如何立案、如何审理的问题,也需要对相关现行的制度进行调整修改,确保立案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建立新类型案件立案、审理的宣传和舆情应对机制。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通过深化公开、加强宣传等多渠道、多维度的共同作用,共同发力。同时,在改革的推进中,应注意阳光立案、阳光司法,主动公开、实质公开,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善用媒体,回应关切,加强引导,营造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凝聚改革的共识,形成强大的合力。
           (作者张坚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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